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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 志第一 律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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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志第一 律曆上

古之人論數也,曰「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然則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則筭數之事生矣。記稱大橈作甲子,呂氏春秋曰:「黃帝師大橈。」博物記曰:「容成氏造曆,黃帝臣也。」月令章句:「大橈探五行之情,占斗綱所建,於是始作甲乙以名日,謂之幹,作子丑以名(日)〔月〕,[1]謂之枝,枝幹相配,以成六旬。」隸首作數。博物記曰:「隸首,黃帝之臣。」一說,隸首,善筭者也。二者既立,以比日表,表即晷景。以管萬事。夫一、十、百、千、萬,所同用也;律、度、量、衡、曆,其別用也。故體有長短,檢以度;說苑曰:「以粟生之,(十)〔一〕粟爲一分,[2]十分爲一寸,十寸爲一尺,十尺爲一丈。」物有多少,受以量;說苑曰:「千二百粟爲一籥,十籥爲一合,十合爲一升,十升爲一斗,十斗爲一斛。」量有輕重,平以權衡;說苑曰:「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銖,[3]二十四銖重一兩,十六兩重一斤,三十斤重一鈞,四鈞重一石。」聲有清濁,協以律呂;三光運行,紀以曆數:然後幽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前志曰:「夫推曆生律,制器規圓矩方,權重衡平,準繩嘉量,探賾索隱,鉤深致遠,莫不用焉。度長短者不失毫釐,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權輕重者不失黍累。紀於一,協於十,長於百,大於千,廣於萬。」[4]

漢興,北平侯張蒼首治律曆。孝武正樂,置協律之官。至元始中,博徵通知鍾律者,考其意義,羲和劉歆典領條奏,前史班固取以爲志。而元帝時,郎中京房(房字君明)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5]上使太子太傅(韋)玄成、(字少翁)[6]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於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爲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鍾爲宮,太蔟爲商,姑洗爲角,林鍾爲徵,南呂爲羽,應鍾爲變宮,蕤賓爲變徵。月令章句曰:「以姑洗爲角,南呂爲羽,則微濁也。」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終)〔統〕一日。[7]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爲宮,而商徵以類從焉。月令章句曰:「律,率也,聲之管也。上古聖人本陰陽,別風聲,審清濁,而不可以文載口傳也。於是始鑄金作鍾,以主十二月之聲,然後以效升降之氣。鍾難分別,乃截竹爲管,謂之律。律者,清濁之率法也。聲之清濁,以(制)〔律〕長短爲制。」[8]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爲宮』,此之謂也。鄭玄曰:「宮數八十一,黃鍾長九寸,九九八十一也。三分宮去一生徵,徵數五十四,林鍾長六寸,六九五十四也。三分徵益一生商,商數七十二,太蔟長八寸,八九七十二也。三分商去一生羽,羽數四十八,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五九四十五又三分寸之一,爲四十八也。三分羽益一生角,角數六十四,姑洗長七寸九分寸之一,七九六十三又九分寸之一,爲六十四也。三分角去一生變宮,三分變宮益一生變徵。自此已後,則隨月而變,所謂『還相爲宮。』」以六十律分朞之日,黃鍾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於以檢攝羣音,考其高下,苟非(草)〔革〕木之聲,[9]則無不有所合。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閒九尺,以應黃鍾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爲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故總其本要,以續前志。

律術曰:陽以圓爲形,其性動。陰以方爲節,其性靜。動者數三,靜者數二。以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皆三而一。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上生不得過黃鍾之(清)濁,下生不得及黃鍾之(數實)〔清〕。[10]皆參天兩地,圓蓋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黃鍾,律呂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11]前書曰:「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閒而吹之,以爲黃鍾之管。[12]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爲六,雌鳴亦六,比黃鍾之音,[13]而皆可以生之,是爲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乃定。」其相生也,皆三分而損益之。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14]是爲黃鍾之實。前書曰:「太極元氣,含三爲一。極,中也。元,始也。行於十二辰,始動於子。參之於丑,得三。又參之於寅,得九。又參之於卯,得二十七。又參之於辰,得八十一。又參之於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參之於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參之於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參之於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參之於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參之於戌,得五萬九千四十九。又參之於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陰陽合德,氣鍾於子,化生萬物者也。故滋萌於子,[15]紐牙於丑,引達於寅,冒茆於卯,振羨於辰,[16]巳盛於巳,咢布於午,昧曖於未,[17]申堅於申,留孰於酉,畢入於戌,該閡於亥,出甲於甲,奮軋於乙,明炳於丙,大成於丁,[18]豐茂於戊,[19]理紀於己,斂更於庚,悉新於辛,懷任於壬,陳揆於癸。故陰陽之施化,萬物之終始,既類旅於律呂,又經歷於日辰,而變化之情則可見矣。」[20]又以二乘而三約之,是爲下生林鍾之實。又以四乘而三約之,是爲上生太蔟之實。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實。以九三之,(數)〔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爲法。[21]〔於〕律爲寸,[22]於準爲尺。不盈者十之,所得爲分。又不盈十之,所得爲小分。以其餘正其強弱。

黃鍾,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下生林鍾。 黃鍾爲宮,太蔟商,林鍾徵。

一日。 律,九寸。 準,九尺。

色育,[23]十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六。

下生謙待。[24] 色育爲宮,未知商,謙待徵。

六日。 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強。 準,八尺九寸萬五千九百七十三。

執始,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

下生去滅。 執始爲宮,時息商,去滅徵。

六日。 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強。[25] 準,八尺八寸萬五千五百一十六。

丙盛,十七萬二千四百一十。

下生安度。 丙盛爲宮,屈齊商,安度徵。

六日。 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準,八尺七寸萬一千六百七十九。

分動,[26]十七萬八十九。

下生歸嘉。 分動爲宮,隨期商,歸嘉徵。

六日。 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強。 準,八尺六寸八千一百五十二。

質末,[27]十六萬七千八百。

下生否與。 質末爲宮,形晉[28]商,否與徵。

六日。 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強。[29] 準,八尺五寸四千九百四十五。

大呂,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下生夷則。 大呂爲宮,夾鍾商,夷則徵。

八日。 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 準,八尺四寸五千五百八。

分否,十六萬三千六百五十四。

下生解形。[30] 分否爲宮,開時商,解形徵。

八日。 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強。 準,八尺三寸二千八百五十一。

凌陰,[31]十六萬一千四百五十二。

下生去南。 凌陰爲宮,族嘉[32]商,去南徵。

八日。 律,八寸二分小分一弱。 準,八尺二寸五百一十四。

少出,十五萬九千二百八十。

下生分積。 少出爲宮,爭南商,分積徵。

六日。 律,八寸小分九強。 準,八尺萬八千一百六十。

太蔟,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下生南呂。 太蔟爲宮,姑洗商,南呂徵。

一日。 律,八寸。 準,八尺。

未知,十五萬七千一百三十四。

下生白呂。 未知爲宮,南授商,白呂徵。

六日。 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強。 準,七尺九寸萬六千三百八十三。

時息,十五萬五千三百四十四。

下生結躬。 時息爲宮,變虞商,結躬徵。

六日。 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少強。 準,七尺八寸萬八千一百六十六。

屈齊,十五萬三千二百五十三。

下生歸期。 屈齊爲宮,路時商,歸期徵。

六日。 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弱。 準,七尺七寸萬六千九百三十九。

隨期,十五萬一千一百九十。

下生未卯。[33] 隨期爲宮,形始商,未卯徵。

六日。 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強。 準,七尺六寸萬五千九百九十二。

形晉,十四萬九千一百五十(五)〔六〕。[34]

下生夷汗。[35] 形晉爲宮,依行商,夷汗徵。

六日。 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 準,七尺五寸萬五千三百(二)〔三〕十五。[36]

夾鍾,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

下生無射。 夾鍾爲宮,中呂商,無射徵。

六日。 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強。 準,七尺四寸萬八千一十八。

開時,十四萬五千四百七十。

下生閉掩。[37] 開時爲宮,南中商,閉掩徵。

八日。 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弱)〔強〕。[38] 準,七尺三寸萬七千八百四十一。

族嘉,十四萬三千五百一十三。

下生鄰齊。 族嘉爲宮,內負[39]商,鄰齊徵。

八日。 律,七寸二分小分九微強。 準,七尺二寸萬七千九百五十四。

爭南,十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二。

下生期保。 爭南爲宮,物應商,期保徵。

八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強。 準, 七尺一寸萬八千三百二十七。

姑洗,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

下生應鍾。 姑洗爲宮,蕤賓商,應鍾徵。

一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強。 準,七尺一寸二千一百八十七。

南授,十三萬九千六百七十〔四〕。[40]

下生分烏。[41] 南授爲宮,南事商,分烏徵。

六日。 律,七寸小分九大強。 準,七尺萬八千九百三十。

變虞,十三萬八千八十四。

下生遟內。 變虞爲宮,盛變商,遟內徵。

六日。 律,七寸小分一半強。 準,七尺三千三十。

路時,十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下生未育。 路時爲宮,離宮商,未育徵。

六日。 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強。 準,六尺九寸四千一百二十三。

形始,[42]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二。

下生遟時。 形始爲宮,制時商,遟時徵。

五日。 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 準,六尺八寸五千四百七十六。

依行,十三萬二千五百八十二。

上生色育。 依行爲宮,謙待商,色育徵。

七日。 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大)〔半〕強。[43] 準,六尺七寸七千五十九。

中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

上生執始。 中呂爲宮,去滅商,執始徵。

八日。 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 準,六尺六寸萬一千六百四十二。

南中,十二萬九千三百八。

上生丙盛。 南中爲宮,安度商,丙盛徵。

七日。 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微弱。 準,六尺五寸萬三千六百八十五。

內負,十二萬七千五百六十七。

上生分動。 內負爲宮,歸嘉商,分動徵。

八日。 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微〕強。[44] 準,六尺四寸萬五千九百五十八。

物應,十二萬五千八百五十。

上生質末。 物應爲宮,否與商,質末徵。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強。 準,六尺三寸萬八千四百七十一。

蕤賓,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

上生大呂。 蕤賓爲宮,夷則商,大呂徵。

一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強。 準,六尺三寸四千一百三十一。

南事,十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四。

(下)〔不〕生。[45] 南事窮,無商、徵,不爲宮。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 準,六尺三寸一千五百(三)〔一〕十一。[46]

盛變,十二萬二千七百四十一。

上生分否。 盛變爲宮,解形商,分否徵。

七日。 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大)〔半〕強。[47] 準,六尺二寸七千六十四。

離宮,十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九。[48]

上生凌陰。 離宮爲宮,去南商,凌陰徵。

七日。 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強。 準,六尺一寸萬二百二十七。

制時,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

上生少出。 制時爲宮,分積商,少出徵。

八日。 律,六寸小分七弱。 準,六尺萬三千六百二十。

林鍾,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上生太蔟。 林鍾爲宮,南呂商,太蔟徵。

一日。 律,六寸。 準,六尺。

謙待,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一。

上生未知。 謙待爲宮,白呂商,未知徵。

五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 準,五尺九寸萬七千二百一十三。

去滅,十一萬六千五百八。

上生時息。 去滅爲宮,結躬商,時息徵。

七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二弱。 準,五尺九寸三千七百八十三。

安度,十一萬四千九百四十。

上生屈齊。 安度爲宮,歸期商,屈齊徵。

六日。 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49] 準,五尺八寸七千七百八十六。

歸嘉,十一萬三千三百九十三。

上生隨期。 歸嘉爲宮,未卯商,隨期徵。

六日。 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強。 準,五尺七寸萬一千九百九十九。

否與,十一萬一千八百六十七。

上生形晉。 否與爲宮,夷汗商,形晉徵。

五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強。 準,五尺六寸萬六千四百二十二。

夷則,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上生夾鍾。 夷則爲宮,無射商,夾鍾徵。

八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 準,五尺六寸三千六百七十二。

解形,十(一)萬九千一百三。[50]

上生開時。 解形爲宮,閉掩商,開時徵。

八日。 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 準,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去南,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五。

上生族嘉。 去南爲宮,鄰齊商,族嘉徵。

八日。 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強。 準,五尺四寸萬三千四百六十八。

分積,十萬六千一百八十(八)〔七〕。[51]

上生爭南。 分積爲宮,期保商,爭南徵。

七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半強。[52] 準,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八)〔七〕十一。[53]

南呂,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上生姑洗。 南呂爲宮,應鍾商,姑洗徵。

一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 準,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白呂,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六。

上生南授。 白呂爲宮,分烏商,南授徵。

五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 準,五尺三寸四千三百(七)〔六〕十一。[54]

結躬,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

上生變虞。 結躬爲宮,遟內商,變虞徵。

六日。 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少)強。[55] 準,五尺二寸萬二千一百一十四。

歸期,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

上生路時。 歸期爲宮,未育商,路時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 準,五尺一寸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未卯,十萬七百九十四。

上生形始。 未卯爲宮,遟時商,形始徵。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 準,五尺一寸四千(八十)〔一百〕七。[56]

夷汗,九萬九千四百三十七。

上生依行。 夷汗爲宮,色育商,依行徵。

七日。 律,五寸小分五強。 準,五尺萬二百二十。

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

上生中呂。 無射爲宮,執始商,中呂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 準,四尺九寸萬八千五百七十三。

閉掩,九萬六千九百八十。

上生南中。 閉掩爲宮,丙盛商,南中徵。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 準,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鄰齊,九萬五千六百七十五。

上生內負。 鄰齊爲宮,分動商,內負徵。

七日。 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 準,四尺八寸萬一千九百六十六。

期保,九萬四千三百八十八。

上生物應。 期保爲宮,質末商,物應徵。

八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微)〔半〕強。[57] 準,四尺七寸萬八千七百七十九。

應鍾,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上生蕤賓。 應鍾爲宮,大呂商,蕤賓徵。

一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 準,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七)〔六〕。[58]

上生南事。 分烏窮次,無徵,不爲宮。

七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 準,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遟內,九萬二千五十六。

上生盛變。 遟內爲宮,分否商,盛變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 準,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

上生離宮。 未育爲宮,凌陰商,離宮徵。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 準,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遟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制時。 遟時爲宮,少出商,制時徵。

六日。 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 準,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爲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59]道之本也。前書注曰:「章帝時,零陵文學奚景於泠道縣[60]舜祠下得白玉琯。古以玉爲琯。」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61]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鍾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元和元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詔嚴崇[62]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宣通習。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爲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爲能傳崇學耳。」[63]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爲準施弦,候部莫知復見。薛瑩書曰,上以太常樂丞鮑鄴等上樂事,下車騎將軍馬防。防奏言:「建初二年七月,鄴上言:『王者飲食,必道須四時五味,故有食舉之樂,所以順天地,養神明,求福應也。移風易俗,莫善於樂。樂者天地之和,不可久廢。今官樂但有太蔟,皆不應(日)〔月〕律。[64]可作十二月均,各應其月氣,乃能順天地,[65]和氣宜應。明帝始令靈臺六律候,而未設其門。樂經曰十二月行之,所以宣氣豐物也。月開斗建之門,而奏歌其律。誠宜施行。願與待詔嚴崇及能作樂器者共作治,考工給所當。』詔下太常。太常上言:『作樂器直錢百四十六萬,請太僕作成上。』奏寢。今明詔下臣防,臣輒問鄴及待詔知音律者,皆言聖人作樂,所以宣氣致和,順陰陽也。臣愚以爲可順上天之明(待)〔時〕,[66]因歲首令正,發太蔟之律,奏雅頌之音,以立太平,以迎和氣。其條貫甚備。」詔書以防言下三公。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時)〔曉〕人,[67]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搉常數及候氣而已。

夫五音生於陰陽,分爲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紀斗氣,[68]效物類也。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鍾律,權土(灰)〔炭〕,[69](放)〔效〕陰陽。[70]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鍾通,土(灰)〔炭〕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灰)〔炭〕重而衡低。淮南子曰:「水勝故夏至濕,火勝故冬至燥。燥故(灰)〔炭〕輕,濕故(灰)〔炭〕重。」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效則和,否則占。易緯曰:「冬至人主不出宮,寢兵,從樂五日,擊黃鍾之磬。公卿大夫列士之意得,則陰陽之晷如度數。夏至之日,如冬至之禮。冬至之日,樹八尺之表,日中視其晷。晷如度者其歲美,人民和順。晷不如度者則歲惡,人民多譌言,政令爲之不平。晷進則水,晷退則旱。進一尺則日食,退一尺則月食。月食則正臣下之行,日食則正人主之道。」候氣之法,爲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緹縵。室中以木爲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葭莩出河內。案曆而候之。氣至者灰(去)〔動〕。[71]其爲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靈臺,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曆。月令章句曰:「古之爲鍾律者,以耳齊其聲。後不能,則假數以正其度,度數正則音亦正矣。鍾以斤兩尺寸中所容受升斗之數爲法,律亦以寸分長短爲度。故曰黃鍾之管長九寸,〔孔〕徑三分,[72]圍九分,其餘皆(補)〔漸〕短,[73](雖)〔惟〕大小圍數無增減。[74]以度量者可以文載口傳,與衆共知,然不如耳決之明也。」


  1. 作子丑以名(日)〔月〕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日」當爲「月」。案子丑等亦謂十二辰,則當繫於月明矣。後人因下有枝幹相配,以成六旬,遂改爲「日」,泥甚。今據改。 ↩
  2. 以粟生之(十)〔一〕粟爲一分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以粟」說苑作「以黍」,無「十粟」二字。按:校補謂「十」當作「一」,粟猶黍也。雖說苑亦無「一黍」二字,然不別出數,即是就一黍言。前書律曆志云「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爲一分」。夫黃鍾長九寸,一黍之廣當之長九十分之一,亦即是一黍爲一分,故知此一粟爲一分矣。今據校補說改。 ↩
  3. 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銖 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說苑「十粟」作「十六黍」,「十圭」作「六圭」。 ↩
  4. 廣於萬 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前志「廣」作「衍」。 ↩
  5. 郎中京房(房字君明)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 「房字君明」四字據集解引盧文弨說刪,盧說見下。又集解引盧文弨說,謂「五聲之音,六律之數」通典作「五音六十律之數」。王先謙謂晉、宋志並作「五音六十律」,此文譌也。今按:「六律」一詞於此泛用作律呂解亦可通,今不改。 ↩
  6. 上使太子太傅(韋)玄成(字少翁) 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甄鸞五經算術無「韋」字,與下王章亦不書姓合。下「字少翁」三字亦無。蓋閱者偶作旁記,而誤寫入正文,與上「房字君明」並當刪去,不可以史記有「解揚字子虎」相比例。今據刪。 ↩
  7. 故各(終)〔統〕一日 按:集解引惠棟說,謂「終」禮記正義引作「統」,北史牛宏傳同。又引盧文弨說,謂算術亦作「統」。今據改。 ↩
  8. 以(制)〔律〕長短爲制 據汲本改。 ↩
  9. 苟非(草)〔革〕木之聲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草」當依算術作「革」。今據改。按:王先謙謂晉志作「草」。 ↩
  10. 上生不得過黃鍾之(清)濁下生不得及黃鍾之(數實)〔清〕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清」字衍。「之數實」當作「之清」,依算術改正。今據改。盧又謂「及」上脫「不」字。今按:上生不得過黃鍾之濁者,意即所生之音不得低於黃鍾本律,下生不得及黃鍾之清者,意即所生之音不得高於或等於黃鍾半律,「過」與「及」字異而義同,非有脫字也。今不改。 ↩
  11. 而生十一律者也 「十一」汲本、殿本作「十二」。集解引盧文弨說,謂通鑑注引「十二」作「十一」。今按:作「十二」者譌,參閱下條校記自明。 ↩
  12. 以爲黃鍾之管 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前志「管」作「宮」。 ↩
  13. 比黃鍾之音 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前志「音」作「宮」。 ↩
  14. 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按:「十二律之」語意不明,疑有脫譌。依文當作「十一三之」,蓋以三自乘十一次,所得之數爲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也。 ↩
  15. 故滋萌於子 按:王先謙謂前志「滋」作「孳」。 ↩
  16. 振羨於辰 前志「羨」作「美」。按:王念孫謂「美」當爲「羨」,字之譌也。 ↩
  17. 昧曖於未 按:王先謙謂前志「曖」作「薆」。 ↩
  18. 大成於丁 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前志「成」作「盛」。 ↩
  19. 豐茂於戊 按:王先謙謂前志「茂」作「楙」。 ↩
  20. 而變化之情則可見矣 按:王先謙謂前志無「則」字。 ↩
  21. (數)〔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爲法 據集解引盧文弨說改。 ↩
  22. 〔於〕律爲寸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律」上脫「於」字,算術有。今據補。 ↩
  23. 色育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色」隋志及律呂新書俱作「包」,當是也。算術、禮記正義並作「色」。 ↩
  24. 下生謙待 按:隋志「謙待」作「謙侍」。下同。 ↩
  25. 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強 集解引惠棟說,謂「七大強」一作「八弱」。今按:禮記正義作「小分八弱」。又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大」當作「太」。 ↩
  26. 分動 集解引惠棟說,謂「動」一作「勳」。今按:隋志作「動」。下同。 ↩
  27. 質末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隋志、禮運正義「末」作「未」。按:殿本作「未」。下同。 ↩
  28. 形晉 按:隋志「形」作「刑」。下同。 ↩
  29. 小分二〔半〕強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算術「強」上有「半」字,是。今據補。 ↩
  30. 下生解形 按:隋志「解形」作「解刑」。下同。 ↩
  31. 凌陰 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隋志、正義「凌」俱作「陵」。 ↩
  32. 族嘉 按:隋志作「佚喜」。下同。 ↩
  33. 下生未卯 按:隋志「未卯」作「未卬」。 ↩
  34. 十四萬九千一百五十(五)〔六〕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五十五」算術作「五十六」,是。今據改。 ↩
  35. 下生夷汗 按:隋志「夷汗」作「夷汙」。下同。又按:「夷」原譌「無」,逕改正。 ↩
  36. 七尺五寸萬五千三百(二)〔三〕十五 按:各本並作「二十五」,今據算理改。 ↩
  37. 下生閉掩 按:隋志「閉掩」作「閉奄」。下同。 ↩
  38. 小分九微(弱)〔強〕 按: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微強」,是。今據改。 ↩
  39. 內負 按:隋志「負」作「貞」。下同。 ↩
  40. 十三萬九千六百七十〔四〕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當作「七十四」,脫「四」字。又引盧文弨說,謂算術有「四」字。今據補。 ↩
  41. 下生分烏 按:隋志「分烏」作「分焉」。下同。 ↩
  42. 形始 按:隋志「形」作「刑」。 ↩
  43. 小分三(大)〔半〕強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半強」,是。今據改。 ↩
  44. 小分八〔微〕強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微強」,是。今據補。 ↩
  45. (下)〔不〕生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十二律之變窮於南事,安得云下生乎?疑「下」爲「不」字之譌。又引盧文弨說,謂「下生」當作「不生」。今據改。 ↩
  46. 六尺三寸一千五百(三)〔一〕十一 按:各本作「三十一」,今據算理改。 ↩
  47. 小分三(大)〔半〕強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半強」,是。今據改。 ↩
  48. 十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九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當云「一千八十九」。又引盧文弨說,謂「百一」二字誤衍,算術無。今據刪。 ↩
  49. 小分四〔微〕弱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微弱」,是。今據補。 ↩
  50. 十(一)萬九千一百三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當云「十萬」。又引盧文弨說,謂「十」下「一」字衍,算術無。今據刪。 ↩
  51. 十萬六千一百八十(八)〔七〕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當云「八十七」。又引盧文弨說,謂「八」譌,算術「七」。今據改。 ↩
  52. 小分九半強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算術無「半」字,當作「少強」。今按:依算理當作「半弱」。 ↩
  53. 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八)〔七〕十一 按:各本作「八十一」,今據算理改。 ↩
  54. 五尺三寸四千三百(七)〔六〕十一 按:各本作「七十一」,今據算理改。 ↩
  55. 小分六(少)強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微強」,案止當作「強」。今據刪。 ↩
  56. 五尺一寸四千(八十)〔一百〕七 按:各本作「四千八十七」,今據算理改。 ↩
  57. 小分九(微)〔半〕強 集解引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半強」,是。今據改。 ↩
  58. 九萬三千一百一十(七)〔六〕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當作「一十六」。又引盧文弨說,謂算術作「六」。今據改。 ↩
  59. 列以物氣 集解引惠棟說,謂晉志「物」作「效」。今按:作「效」似合。 ↩
  60. 泠道縣 按:「泠」原譌「冷」,逕改正。 ↩
  61. 然弦以緩急清濁 集解引張文虎說,謂「弦以」之「以」疑當作「之」,或「緩怎」下脫「爲」字。 ↩
  62. 故待詔嚴崇 按:晉、宋志「崇」並作「嵩」,魏志亦作「嵩」。集解引錢大昕說,謂古文崇嵩通,漢武帝改嵩高山爲「崇高」。 ↩
  63. 方爲能傳崇學耳 「方」原譌「力」,逕改正。按:晉、宋志並作「乃」。 ↩
  64. 皆不應(日)〔月〕律 據汲本、殿本改。 ↩
  65. 乃能順天地 按:汲本、殿本「順」作「感」。 ↩
  66. 可順上天之明(待)〔時〕 隋書音樂志下引「待」作「時」。今據改。 ↩
  67. 音不可書以(時)〔曉〕人 王先謙謂晉志作「音不可書以曉」,宋志作「音不可以書曉」,蓋「書以」誤倒,明「時」字誤。按:王氏以「曉」字爲句,「人」字連下讀。今依晉志改「時」爲「曉」,而以「人」字屬上讀。 ↩
  68. 皆所以紀斗氣 按:「斗」字疑有誤,或當作「卦」。 ↩
  69. 權土(灰)〔炭〕 集解引惠棟說,謂晉灼引蔡邕律曆記作「土炭」,漢書律曆志亦云「懸土炭」。今據改,下同。 ↩
  70. (放)〔效〕陰陽 集解引惠棟說,謂「放」一作「效」,晉志作「效」。今據改。 ↩
  71. 氣至者灰(去)〔動〕 集解引錢大昭說,謂閩本作「動」。王先謙謂殿本作「動」,晉志作「去」。今按:下云「其爲氣所動者其灰散」,則作「去」者非,今據改。 ↩
  72. 〔孔〕徑三分 據御覽十六補。 ↩
  73. 其餘皆(補)〔漸〕短 集解引惠棟說,謂李氏本「補」作「漸」。今據改。按:御覽十六「補」作「稍」。 ↩
  74. (雖)〔惟〕大小圍數無增減 集解引惠棟說,謂李氏本「雖」作「惟」。今據改。按:御覽十六作「唯」。 ↩
标题:后汉书 志第一 律历上(简) 後漢書 志第一 律曆上(繁)[gith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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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0-27 據東里書齋電子書導入(該本未言所據底本),繁體;北大本無志三十篇,故用此本;校勘記以腳註保留;原書夾注(劉昭注)以小字標籤內聯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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