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曆書卷之二十三 康熙奏疏
康熙八年六月初五日至康熙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奏疏九
康熙八年六月禮部移疏
禮部一本恭進考注事復欽天監奉
旨楊光先任意將吉凶之神更換均分戈繼文以爲不
便三次具呈即係對答但以其於馬祜等面問時
不答爾部欲交吏部議處殊爲不合戈繼文等著
免交吏部楊光先任意改易舊書更換均分吉凶
之神馬祜等不加詳核反同楊光先將戈繼文等
參奏亦殊不合應一並從重治罪姑從寬饒這一
遭選擇之書關係緊要應作何定正頒行爾部會
同吏部再確議具
奏
康熙八年六月初五日禮部題本
禮部
題爲請
旨事該臣等議得據欽天監監副南懷仁稱觀象臺舊
儀器俱係百刻並三百六十五度與九十六刻之
曆法刻分度數不同若改作古器廢矣其舊器仍
舊存留舊處另依九十六刻之法製造細緻輕巧
儀器以便測驗之用舊表影與九十六刻之法相
符不必另造臺基窄小難以添設應接舊基往南
開展闊大以便安設新儀器等語既稱舊儀器並
接造臺基俱應照南懷仁所指聽工部修造其舊
儀器仍遵前
旨交與南懷仁等修整存留舊處可也
康熙八年六月初五日具題本月初七日奉
旨依議
康熙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禮部題本
禮部
題爲
明綸恩逾格外等事禮科抄出該本部題復治理曆法
南懷仁奏前事內開該臣等議得臣部先將南懷
仁仍留以監副之職辦事等因具奏奉
旨據奏南懷仁控辭官職其曆法天文一切事務俱殫
心料理情辭懇切准其所請每年應照何品給俸著
議奏欽此今南懷仁應照監副俸銀俸米戶部支給
可也等因康熙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題二十九日
奉
旨南懷仁著每年給銀一百兩米二十五石
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禮部代題本
禮部爲代
題事禮科抄出該本部題復欽天監呈前事內開該
臣等議得據欽天監呈稱楊光先已經奉
旨革職其候氣修儀器二事應請部臺裁奪外至於上
吉壬遁二曆鋪注事宜業已開載
御覽總曆相應照舊無庸添造等語今楊光先已經革
職其會候氣之人訪求未得且本年議政王貝勒
大臣九卿科道會議定曆之時據南懷仁供稱候
氣因係自古以來之例故此候氣推算曆日並不
相涉等語故將順天府候氣停止楊光先另行候
氣之處與推算曆日既不相涉應將候氣並訪求
候氣之人停止其儀器已經交與南懷仁依九十
六刻之法製造將江南解來之儀器不必修造其
舊器仍應存留交與欽天監收監正馬祜等既稱
上吉壬遁二曆鋪注事宜業已開載
御覽總曆相應照舊無庸添造等語其修造上吉壬遁
二曆並訪求修曆之人應行停止可也臣等未敢
擅便謹
題請
旨
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題七月初一日奉
旨依議
康熙八年六月馬祜題本
欽天監監正馬祜謹題爲特參欺誑監副
伏乞
勅部處分事竊惟曆官治曆欲合天象法器自當相合
人臣供職欲取實效言行自應相符監副吳明烜
向因妄奏水星出現已經擬絞適遇恩赦獲免又
於去年十一月內在
皇上御前面奏會算勾股表影及同諸大臣臨期測驗
又稱其實不會此言不顧行者也今年正月內
皇上特遣大臣公同測驗彼以回回三百六十度之法
妄測於三百六十五度之儀此器不合法者也又
黃道宿度與赤道宿度各有長短不同明烜乃以
黃道所推七政用赤道之儀測之此又器不合法
者也明烜始而毀古法差訛稱回回法善及用回
回法測驗全不合天復稱古法堯舜相傳豈可廢
置似此恣意妄言擾亂曆典得蒙
皇上寬宥奉有嚴旨在案明烜自應洗心改過以圖報
效乃欺誑性成怙終不改本月二十四日同臣等
啓
奏
皇上面問南懷仁所推天象爾會算否明烜不會算又
復妄奏會算於君父之前毫無忌憚妄肆欺誑臣
等實不能爲彼掩也謹據實題參
伏乞
皇上勅部處分以儆欺誑爲此謹具
題請
旨
康熙八年六月 日奉
旨吳明烜著革了職刑部嚴加議罪具奏
康熙八年七月初二日馬祜等題本
欽天監監正加一級臣馬祜等謹
題爲曆法必欲合天成憲無庸變更謹遵
旨題明以定一代曆典事准本監治理曆法南懷仁移
會內開切照九十六刻合天之曆業蒙
世祖章皇帝屢經測准命名時憲曆頒行二十餘年天下
信服已久且不次奉有舊法歲久差訛新法屢屢
密合著永遠遵行之旨嗣因楊光先不知曆法欲
誣湯若望曆差無由謬指舊法紫氣坐爲遺漏夫
紫氣乃不合天之舊法實非
世祖章皇帝欽定之寶曆也且本年正月內諸王貝勒大
臣會議紫氣有雲今南懷仁吳明烜既稱推算曆
日並無用處應自康熙九年起將紫氣不必造入
七政曆日內又南懷仁推算九十六刻之法既合
天象自康熙九年起應將九十六刻之法准行一
應曆日俱交南懷仁俱奉有依議之
旨欽遵在案於二月內奉有
上諭前會議本內欲將紫氣星停止開寫紫氣月孛羅
睺計都此四星向來曆日既經開寫今不宜獨缺
其一以後欽天監衙門官推算曆日著仍將紫氣
星一並推算開寫懷仁謹按曆法查得月孛羅睺
計都皆指太陰行度係曆法所必用故當載入七
政至於紫氣一項實無理可考無數可推於天象
則毫無憑據於曆法則毫無干涉若仍開寫曆內
是懷仁以無爲有捏假爲真反以欽定合天之法
變爲不合天矣今不題明倘有知者辨駁其非則
懷仁隱默之罪將誰諉乎且我
朝曆典已被光先壞亂數載若非
皇上明斷克復則一代之良法幾爲佞口所泯沒矣茲
所推七政將成理應恭照
世祖章皇帝欽定舊式頒行則鉅典克繼前徽曆法可永
傳於後世矣等因到監事關曆典臣等未敢擅便
謹
題請
旨
康熙八年七月初二日題本月初四日奉
旨該部議奏
康熙八年七月二十日傑淑等題本
和碩康親王臣傑淑等謹
題爲請
旨事禮科抄出禮部等衙門
題前事該臣等會議得湯若望等建造天主堂供獻
天主係伊國之例並無誘人作惡結黨亂行之處
只因供獻伊國原供獻之天主緣由將湯若望官
職並所賜嘉名革去又因入教捐銀作序情由將
許纘曾等革職俱屬冤枉且所賜湯若望通微教
師之名因通曉天文曆法賜給應將湯若望通微
教師之名復行給還該部照依原品級
賜卹其許纘曾許之漸等應令該部查明給還原職至
於阜城門外堂及房屋工部具題變賣無容議所
賣原價並將空地工部取還給南懷仁等因天主
教緣由解送廣東西洋人栗安當二十五人應行
該督撫差官驛送來京候到日該部請
旨關係西洋人書籍銅像及天學傳概書板前已焚毀
無容議楊光先告稱榮親王係丁酉年生納音屬
火以水爲殺宜選一木生旺之日以生火令水不
克火而生木以化殺忌水生旺之月以克火以水
能滅火也一說亥子醜爲火絕胎養之鄉火至北
方而無元氣等語李祖白等供稱葬榮親王係壬
山丙向非子山午向也洪範五行壬山屬火火墓
在戌遁得壬戌水運納音屬水惟忌土年月日時
等語隨據楊光先稱洪範五行乃唐朝丘延翰造
此顛倒生死之五行以哄蠻彝原是中國撰記俾
流外國使其用之剿絕根源蕩除種類謂之滅蠻
經等語事關重大故議將李祖白等正法今據欽
天監漏刻科五官挈壺正吳周斌五官司晨王柱
蔡九旌等呈稱按學士傳洪範五行以配八卦取
義郭璞諸君子屢皆用之吳景鸞進五行表於宋
英宗英宗允之於是頒行天下羅青霄陰陽辨疑
云洪範五行作於唐僧一行傳流外國以滅蠻何
遼金元反盛而不可滅也此立滅蠻之說以斥洪
範五行者益見其不經矣說洪範五行者起於唐
而唐之袁李楊曾爲陰陽之家未聞斥其非也皇
極範圖衍於宋邵康節邵乃理數之宗亦未以納
甲爲非也宋輝山通書明朝刊入司禮監通行天
下劉誠意姚恭靖諸公皆精於陰陽之術亦未斥
其非也宋中散大夫田吾公同司天監楊維德奏
編塋原總錄首篇論五行云洪範者此名大五行
古今之極有徵驗陰陽之妙有不可詰徐世彥地
理元關云洪範五行之起例從先天卦爻互變而
來者也源其始始自洪範九疇繼而管郭但申明
之而已流而至於今日以訛傳訛諉以滅蠻荒唐
之語考之並代並無此說況蠻類萬千漢二師之
旅孔明七縱之雄亦不能盡其類況洪範一書可
滅也且蠻與中華書不同文洪範將何所用耶
榮親王戊戌年八月二十七日壬辰日辰時安
葬係壬山丙向據洪範五行壬山屬火火墓在戌
此戊戌年遁得壬戌運屬水忌土年月日時尅山
運查戊戌年屬木八月辛酉亦屬木二十七壬辰
日屬水甲辰時屬火年月日時俱不尅查正五行
壬山屬水水墓在辰此年遁得丙辰運屬土忌木
年月日時尅山運查戊戌年屬木八月辛酉亦屬
木二十七壬辰屬水甲辰時屬火年月尅山運日
時不尅山運戊戌年亥上有劫殺子上有災殺丑
上有歲殺亥子丑三山是爲三殺癸上有大禍壬
上有伏兵查安葬門類無忌伏兵字樣看得洪範
五行自古以來歷代悉皆用之並無有礙而不用
楊光先稱如將洪範五行用之剿絕根源滅除種
類注云滅蠻經事關重大未加詳察原由將李祖
白等各官正法子弟流徙俱屬冤枉應將李祖白
等該部各照原官
恩卹其流徙家屬取回來京有職者各還原職其洪範
五行應仍照舊復用又康熙五年楊光先疏稱今
順天府候氣之制陰陽官失其傳准臣延訪博學
有心計之人與之制器共候假以歲月較正講求
等語禮部議復俱照伊所請舉行其竹管並葭莩
蘆葦秬黍等項於該省取來交與楊光先已候氣
二年毫無徵驗伊實不知候氣謊奏虛費錢糧此
一也康熙五年楊光先疏稱曆科舊制每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推進上吉曆一本漏刻科推進壬遁
曆一本開注逐日吉神以備
朝廷行幸省覽自順治二年不行推進相應訪舉推造
之人以復舊制等語禮部議復照伊所奏舉行楊
光先三年有餘並未推進伊自不能妄生多事謊
奏訪舉推造之人此二也楊光先原用選擇曆書
所有吉凶之神任意改造新書將月建續世雷公
天岳大殺臨日復日等諸神云選擇曆書差錯將
名更改以吉爲凶以凶爲吉有一神半爲吉神半
爲凶神亂行更改此一也爲水星出現與湯若望
相爭屬虛將擬死赦免之吳明烜楊光先以推算
凌犯曆日乏人謊奏補授欽天監此一也康熙六
年楊光先疏稱江南省觀象臺有元郭守敬所造
六合等儀相應解送來京應用禮部議復照伊所
請行文江南督撫差官送部楊光先並不能用解
送儀器以致苦累驛遞虛費錢糧此一也今問楊
光先供稱親自不曾見西洋人的器械人俱在香
山嶴係聽見人說我不曾見且領金牌之人俱是
他們的人必定明明反了纔作得反麼等語俱係
妄行捏詞謊供此一也看得楊光先原告之處所
造始信錄序伊稱係自己作的又稱明時崇禎要
他爲大將軍又因參了首輔溫體仁揚名在生名
垂史書自行矜誇造寫五千餘本傳行此一也楊
光先將自古以來歷代所用之洪範五行稱爲滅
蠻經用之則凶故將李祖白等各官正法此一也
且推算曆日與候氣製造儀器測驗天象等項伊
茫然不知妄改神名將吉凶顛倒妄生事端將無
辜之人陷害又種種捏造無影之事誣告湯若望
等謀叛之處情罪重大相應將楊光先先即行處
斬妻子流徙寧古塔可也謹題請
旨
康熙八年七月二十日題本月二十三日奉
旨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同將這本內
情節再加詳議具奏
康熙八年七月傑淑等題本
和碩康親王臣傑淑等
題爲請
旨事禮科抄出該臣等題前事奉
旨依議今又李光宏所告之處奉
旨這本內事情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同與
楊光先一案一並詳議具奏欽此該臣等會同再
議得惡人楊光先捏詞控告天主教係邪教已經
議復禁止今看得供奉天主教並無爲惡亂行之
處相應將天主教仍令伊等照舊供奉問欽天監
漏刻科五官挈壺正吳周斌五官司晨王柱蔡九
旌等看洪範五行之處既稱洪範五行係初開山
蓋造房屋所用若不看洪範五行別無可看之書
等語相應將洪範五行仍用其湯若望通微教師
之名復行還給該部照伊原品賜卹其許纘曾等
應令該部查明原職給還其伊等阜城門外堂及
房屋工部具題變賣所買之人拆毀其所賣原價
工部取給將空地還給南懷仁等因天主教緣由
解送廣東西洋人栗安當等二十五人行令該督
撫差人驛送來京俟到日該部請
旨又李祖白等各官該部請照原官恩卹其流徙子弟
取回有職者各還原職俱應照前議又查李光宏
等所告之處黃鞏所測太陰行度在於康熙五年
二月十三日夜楊光先於四月二十五日方行題
參如果有差錯應與滿漢官公同具呈次日即行
題參乃至兩月有餘楊光先自行捏詞題參爲此
緣由議罪冤枉李光宏黃昌將火星康熙五年三
月十五十六此二日未行呈報楊光先四月二十
五日方行題參未報之時理應即與滿漢官員公
同題參乃至一月有餘楊光先自行捏詞題參爲
此緣由議罪冤枉今黃鞏李光宏黃昌等原降革
之職復應還給俟欽天監應補缺出補用又司爾
珪康熙六年考察注有疾移送吏部具題革職傳
問司爾珪據稱我並無病等語將無病之人考注
有病革職冤枉應將原革之職復還俟欽天監應
補缺出補用又潘盡孝所告狀內今楊光先倚勢
姦情已經
皇上天察奪其監職復用南懷仁管理曆法可見光先
前日之誣告實權奸指使所爲等語楊光先倚附
惡黨誣陷是實前因潘盡孝傳散銅像等物情由
革職之處冤枉潘盡孝所革之官應行給還又潘
盡孝所告狀內諸款皆與南懷仁所告相同無容
另議又許謙所告狀內劈毀嘉名扁額之處先因
將賜與湯若望嘉名並官職革去交與刑部因取
到部拆毀無容議其餘各款俱與南懷仁潘盡孝
等所告相同亦無容別議楊光先康熙五年說黃
鞏將太陰行十八度之處彼時未行即參乃至二
月有餘方行題參此一也李光宏黃昌三月十五
十六此二日不報火星之處彼時不行即參乃至
一月有餘題參此一也將李光宏因不報湯若望
所造星球少後宮庶子太子帝座四星未曾造完
星少一半題參此一也楊光先將奉
旨所留天主堂龕座碑記自行拆毀此一也先參八款
此四款緣由將光先仍即行處斬妻子流徙寧古
塔可也奉
旨楊光先本當依議處死但念其年已老姑從寬免妻
子亦免流徙栗安當等二十五人不必取來京城
其天主教除南懷仁等照常自行外恐直隸各省
或復立堂入教仍著嚴行曉諭禁止余依議
康熙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禮部題本
禮部
題爲曆法必欲合天成憲無庸變更謹遵
旨題明以定一代曆典事禮科抄出該臣部題復欽天
監監正馬祜等於康熙八年七月初二日具題本
月初四日奉
旨禮部議奏本內滿字述旨止抬旨字余未抬著飭行
欽此欽遵於七月初五日到部該臣等議得欽天
監監正馬祜等准治理曆法南懷仁移會疏稱謹
按曆法查得月孛羅睺計都皆指太陰行度係曆
法所必用故當載入七政至於紫氣一項實無理
可考無數可推於天象則毫無憑據於曆法則毫
無干涉若仍開寫曆內是懷仁以無爲有捏假爲
真反以欽定合天之法變爲不合天矣今不題明
倘有知者辨駁其非則懷仁隱默之罪將誰諉乎
等語查得康熙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奉
上諭內開前會議本內欲將紫氣星停止開寫紫氣月
孛羅睺計都此四星向來曆日既經開寫今不宜
獨缺其一以後欽天監衙門官推算曆日著仍將
紫氣星一並推算開寫爾部即遵行特
諭欽遵在案今南懷仁雖稱紫氣一項實無理可考無
數可推於天象則毫無憑據於曆法則毫無干涉
等語但紫氣星向來曆日開載既奉
上諭開寫不便停止今南懷仁推算九十六刻七政曆
內仍照舊開寫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謹
題請
旨
康熙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題本月二十五日奉
旨紫氣星係何代用何代不用著詳察具奉
康熙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工部請旨
工部
題爲請
旨事准禮部具
題咨開觀象臺內製造細緻輕巧儀器以便測驗之
用其舊臺基窄小難以添設應按舊臺基往南開
展闊大以便安設新儀器等因前來據臣部員外
郎翁英克什等估計內稱照南懷仁所指按舊觀
象臺往南開展闊大建造新臺高九庹四尺長十
二庹寬九庹三尺需用石磚灰觔鐵料繩等項價
值並運舊磚土工價匠夫所出銀約估共一萬四
千兩照此約估給發建造可也
康熙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具題八月初一日奉
旨這觀象臺不必開展建造舊有簡儀渾儀仍著收存
毋致損壞其新制儀器作何安設禮部詳看議奏
康熙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題本
刑部
題爲特參欺誑監副伏乞
勅部處分事刑科抄出吏科外抄該欽天監監正馬祜
題前事奉
旨吳明烜著革了職刑部嚴加議罪具奏欽此該臣等
看得監正馬祜等參疏內稱吳明烜向因妄奏水
星出現已經擬絞適遇
恩赦獲免又稱古法差訛回回法善及用回回之法測
驗不合復稱古法堯舜相傳豈可廢置等語
皇上面問南懷仁所推爾會算否吳明烜實不會算又
復妄奏會算
君父面前毫無忌憚妄肆欺誑等情據吳明烜等口供
今舊法不合天象應用南懷仁所推新法我果然
不如南懷仁及星儀差錯星辰等項缺少違限之
處於我有何辨處自行招認吳明烜不會推天象
皇上問時謊奏會算是真查律凡對制及奏事上書詐
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吳明烜應照律擬但吳
明烜先因妄奏水星現擬絞今經復用既實不會
天象
皇上問時吳明烜不將伊不會情由據實回奏又妄稱
會算欺誑應將吳明烜不准折贖責四十板並妻
子流徙寧古塔可也
康熙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奉
旨吳明烜姑從寬免流徙著責四十板
康熙八年八月申覆禮部文
欽天監爲曆法必欲合天成憲無庸變更
謹遵
旨題明以定一代曆典事蒙禮部札付內開禮科抄出
該本部題復欽天監監正馬祜等題前事康熙八
年七月二十二日題本月二十五日奉
旨紫氣星係何代用何代不用著詳察具奏欽此欽遵
到部相應札行欽天監將紫氣星起自何朝係何
代用何代不用之處即速詳查明白呈部以憑議
復等因到監隨准本監治理曆法南懷仁移會內
開查得紫氣一項自古及今修曆諸名家如唐之
李淳風僧一行元之耶律楚材王恂郭守敬明之
吳伯宗輩皆未著其說惟唐朝一百六十餘年後
相傳出於西域時貞元初年婆羅門李弼乾始造
四隱曜曆其理無理可據故歷朝凡爲正術者皆
棄之弗錄也而明季七政曆內泛然開載四餘迨
至我朝明鑒紫氣一項無理無象不合天行故爾
刪除不用其詳載於進呈曆書蒙
世祖章皇帝特命宣付史館以爲一代成憲又順治十四
年間業西域法者復辯論紫氣奉
旨察明在案照舊不用等因准此理合申呈部臺請爲
查照施行
康熙八年八月 日
康熙八年馬祜等代題本
欽天監監正馬祜等爲代
題事准監正楊光先移會爲職有三事未完患病不
能任辦請乞代題以賜褫斥事炤得光先自康熙
五年內一件爲敬陳候氣之制度事所應用之律
管葭莩秬黍俱已取到照尺寸方位整候冬至夏
至二年未經效驗按候氣之法自北齊信都方取
有效驗之後經今千二百餘年俱失其傳光先原
疏中延訪博學有心計之人與之制器共候假以
歲月較正講求因二年來未得其人光先不幸而
染右手中風之病不能遲久以待一件爲曆科推
算每年上吉曆一本漏刻科推算每年壬遁曆一
本以備皇上行幸省覽之用後爲湯若望奏革不
進光先欲請復舊制亦因未經訪舉推算容光先
罷官之後訪舉推進一件所請江南解來之儀器
其中渾儀簡儀表影件數缺少一半又且北極出
地之度數南北高卑不同雖曰不全仍宜留之以
用時添改猶不失爲古器若廢之不過有限之銅
誠爲可惜此皆光先在監未完之公事理合移會
題明將光先誤事之過立行褫革庶得靜養以延
殘喘等因到監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奉旨該部一並察議具奏
康熙八年八月十四日禮部題本
禮部
題爲請
旨事禮科抄出該本部題復工部題前事等因康熙八
年七月二十七日題八月初一日奉
旨這觀象臺不必開展建造舊有簡儀渾儀仍著收存
毋致損壞其新制儀器作何安設禮部詳看議奏欽
此欽遵於八月初三日到部臣等隨到觀象臺看得
臺基長十庹二尺八寸闊十庹二尺五寸簡儀長
二庹三尺八寸闊一庹四尺三寸五分高一庹三
尺一寸渾儀長一庹二尺六寸闊一庹二尺六寸
高一庹四尺星球長一庹六寸闊一庹六寸高一
庹二尺八寸隨問南懷仁新造儀器共幾件大小
式樣若何據稱臺上安新儀器共六件東南角黃
道經緯儀西南角地平經儀當中赤道經緯儀正
東象限儀正西紀限儀正北星球每一件儀器約
高一丈圈徑約六尺俱用磚臺基約高四尺寬長
約一丈二尺臺上板房一間因遮儀器不便則星
應將板房移在臨城東牆風桿原在東南角今有
礙測驗應移在北方等語該臣等議得見在觀象
臺舊簡儀等三件儀器若仍存在臺則南懷仁新
造六件儀器難以安設俟南懷仁所造新儀器告
成時將簡儀等舊儀器應移於臺下廂房收存令
當值滿漢官員看守挨班交付當值官員既稱臺
上板房一間遮蔽儀器應移在臺東靠臺將門向
臺造作風桿因礙測驗將風桿亦應移在北方其
新造儀器並安設儀器臺基應聽工部俱照南懷
仁所指式樣速造可也康熙八年八月十四日題
本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康熙八年八月十九日禮部題本
禮部
題爲曆法必欲合天成憲無庸變更謹遵
旨題明以定一代曆典事禮科抄出該臣部題復欽天
監監正馬祜等題前事康熙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題本月二十五日奉
旨紫氣星係何代用何代不用著詳察具奏欽此欽遵
於七月二十六日到部該臣等查得紫氣星係何
代用何代不用之處行查欽天監去後今據該監
呈稱查得紫氣起自何朝用何代不用之處並無
開載又傳本監五官何雒書等各官逐一詳問具
稱紫氣星惟明季大統曆內開列其起自何朝用
何代不用職等不知等語查文獻通考內開明季
嘉靖年間光祿寺少卿管欽天監事華湘疏稱冬
至之前親詣觀象臺晝夜推測日影及昏旦中星
七政躔度紫氣月孛羅睺計都之類視元辛巳所
求委有所差又稱日之行道周天如循還月行亦
然兩環兩交一謂之天首一謂之天尾天首爲羅
天尾爲計月行遲速有常度最遲之處即孛也故
謂之月孛孛六十二年而七周天氣生於閏二十
八年而十閏而氣行之周天氣孛皆有度數無光
象故與羅計同謂之四餘並七政爲十一曜也據
此則元明二代皆有四餘之說至何代用紫氣與
不用之處亦未開載臣等未敢擅便謹
題請
旨等因
康熙八年八月十九日題本月二十三日奉
旨這紫氣應否仍造入曆內著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
確議具奏本內滿字獻訛旋著改正飭行
康熙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傑淑等題本
和碩康親王臣傑淑等謹
題爲曆法必欲合天成憲無庸更變謹遵
旨題明以定一代曆典事禮科抄出該禮部題復欽天
監監正馬祜等題前事康熙八年八月十九日題
本月二十三日奉
旨這紫氣應否仍造入曆內著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
確議具奏本內滿字獻訛旋著改正飭行欽此欽遵
於八月二十四日到部該臣等會議得元朝明朝
時紫炁雖造寫七政曆內但南懷仁疏稱月孛羅
睺計都皆指太陰行度係曆法所必用故當載入
七政至於紫氣一項實無理可考無數可推於天
象則毫無憑據於曆法則毫無干涉等語且
世祖皇帝時七政曆內並未造寫紫氣今既將一應曆日
俱交與南懷仁推算則紫氣不必造寫七政曆內
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
康熙八年八月廿七日和碩康親王臣傑 淑
多羅惠郡王臣波利那
多羅平郡王臣羅闊多
多羅順承郡王臣勒爾謹
多 羅 貝 勒臣察 尼
多 羅 貝 勒臣董 額
固 山 貝 子臣尚 書
議政大臣內大臣輔國公臣常 書
議政大臣內大臣臣覺羅他達
議政大臣都統臣覺羅朱滿
議政大臣內大臣加一級臣噶布喇
議政大臣太子少保內大臣臣公頗爾彭
議政大臣都統加一級臣遏 那
議政大臣都統臣賴 塔
議政大臣都統加一級臣覺羅巴爾布
議政大臣都統臣喝爾哈
議政大臣都統加一級臣戈爾親
議政大臣都統臣科岳爾免
議政大臣都統伯加一級臣舜 保
議政大臣都統加一級臣夸 代
議政大臣都統臣鰲忒渾
議政大臣吏部尚書加一級臣馬希納
議政大臣戶部尚書臣米斯翰
議政大臣禮部尚書臣布 顏
議政大臣兵部尚書臣科爾可大
議政大臣太子太保內國史院臣對哈納
大學士管刑部尚書事加一級
康熙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題九月初二日奉
旨依議
康熙八年楊光先奏本
欽天監監正楊光先謹
奏爲請法堯舜以正國統以尋國體事康熙七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蒙
皇上諭楊光先胡振鉞李光顯吳明烜安文思利類思
南懷仁天文最爲精微曆法關係
國家要務爾等勿懷夙仇各執己見爲是以彼爲非
互相爭兢是者即當遵行非者更改務將天文曆
法詳定以成至善之法欽此欽遵大哉
聖謨誠萬世之至論也使南懷仁之言稍近於理臣必
服之不暇何敢復與之爭無奈其駁吳明烜之曆
皆惑世誣民之說不但不至善且至不善也臣不
得不與之辯臣惟臣監之曆法非郭守敬之法乃
堯舜相傳之法也
皇上所正之位乃堯舜相傳之位也
皇上所承之統乃堯舜相傳之統也
皇上頒行之曆應用堯舜之曆
皇上事事皆法堯舜豈獨於曆有不然哉
皇上自康熙五年復用堯舜之曆普天下莫不稱快以
爲重見天日者見
皇上之爲堯舜也今南懷仁乃
天主教之人也焉有法堯舜之聖君而法
天主教之法也懷仁駁明烜之曆有曰本年天上立春
在正月十四日而本曆之天下立春在正月十六
日夫以地上之人而說天上之立春其荒唐不亦
甚乎且明烜之曆未嘗有天下立春之說也其言
胡爲乎來哉又曰一年有兩春分兩秋分夫四時
八節一而已矣豈有兩哉又曰星宿過宮皆是先
天自有曆法至今未聞有先天之說也又曰二十
八宿東行夫二十八宿西行舉頭即能見之而謂
十八宿東行不但知曆日不肯作此言即三歲孩
童亦不肯作此言矣不經之駁種種類此而又欲
毀堯舜相傳之儀器以改西洋之儀器夫西洋至
我
大清國相去八萬里星宿宮度自然各別豈可以八
萬里之外國而毀我堯舜之儀器哉使堯舜之儀
器可毀則堯舜以來之詩書禮樂文章制度皆可
毀矣此其人只可稱制器精巧之工匠而不貫穿
於聖賢之道理只知說無根之天話而不知合禮
數之精微若用其人臣未見其可也臣病日深一
日以將就木之人而娓娓不休者爲堯舜法計爲
皇上國統計爲
皇上國體計耳非自爲也
伏乞
皇上垂察焉臣謹席稿以待斧鉞之至奉
旨曆法見令諸王貝勒大臣等會議楊光先若實有所
見應於衆議之處說出且前有天文最爲精微曆
法關係
國家要務爾等勿懷夙仇各執己見以己爲是以彼
爲非互相爭兢孰是者即遵行非者即更改之旨
甚明楊光先不候定議據稱爲不可用阻撓具奏
殊爲可惡理應從重處治姑從寬免著飭行該部
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