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曆書卷之二十四 康熙奏疏
康熙八年九月至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奏疏十
康熙八年九月禮部題本
禮部
題爲請
旨事該臣等議得湯若望通微教師之名既復行給還
照伊原品級
賜卹應照原任通政使司通政使加二級又加一級掌
欽天監印務事湯若望給與合葬之價並給與一
品致祭銀兩
遣官讀文致祭祭文內院撰擬奉
旨依議
康熙八年九月 日
康熙八年十月御祭文
康熙八年十月 日臣利類思臣安文思臣
南懷仁於
勅賜通微教師通政使司通政使加二級又加一級管
欽天監印務事臣湯若望墓前設香案跪接
御祭文一道
遣禮部官一員致祭
皇帝諭祭原任通政使司通政使加二級又加一級管
欽天監印務事湯若望之靈曰鞠躬盡瘁臣子之
芳蹤卹死報勤
國家之盛典爾湯若望來自西域曉習天文特畀象
曆之司爰錫通微教師之號遽爾長逝朕用悼焉
特加
恩卹
遣官致祭嗚呼聿垂不朽之榮庶享匪躬之報爾如有
知尚克歆享
康熙八年賜湯若望勅諭
朕惟國家肇造鴻業以授時定曆爲急務羲和而後
如漢洛下閎張衡唐李淳風僧一行諸人於曆法代
有損益獨於日月朔望交會分秒之數錯誤尚多以
致氣候刻應不驗至於有元郭守敬號爲精密然經
緯之度尚未能符合天行其後晷度亦遂積差矣爾
湯若望來自西洋涉海十萬里明末居京師精於象
緯閎通曆法其時大學士徐光啓特薦於朝令修曆
局中一時專家治曆如魏文奎等推測之法實不及
爾但以遠人之故多忌成功歷十餘年終不見用朕
承
天眷定鼎之初爰諮爾姓名爲朕修大清時憲曆迄於
有成可謂勤矣爾又能潔身持行盡心迺事董率群
官可謂忠矣比之古洛下閎諸人不既優乎今特錫
爾嘉名爲通微教師餘守秩如故俾知天生賢人佐
佑定曆補數千年之闕略成一代之鴻書非偶然也
爾其益懋厥修以服厥官傳之史冊豈不美哉故諭
康熙九年六月初九日禮部題本
禮部
題爲請
旨事查得欽天監監正楊光先已經革職所遺監正員
缺應補將左監副胡振鉞擬正右監副李光顯擬
陪俟
命下臣部之日移送吏部題授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謹
題請
旨
康熙八年三月初七日題康熙九年六月初九日
奉
旨曆法天文既係南懷仁料理其欽天監監正員缺不
必補授
康熙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南懷仁奏本
欽天監治理曆法臣南懷仁謹
奏爲曆法賾奧需材俸薄難以鼓勵仰祈
聖恩破格作養以光
大典以勉後效事竊照治曆明時爲堯舜首命之官即
歷代以來皆屬清班迨至明末始輕視其事賤視
其官以致人才寥落術業不精日差日遠所由來
也夫曆學義理宏深如天之高星辰之遠七政形
體之大小所麗之高下相距之近遠太陽之盈縮
太陰之遲疾五緯行度之留退順逆相合相衝伏
見凌犯之日時刻分與日月交食之時刻分秒方
位及諸曜視氣等差種種所以然之理最難推究
苟非使其餘裕從容即恬心力學之士雖討論亦
莫得其精臣自受事以來召致官生開局講肄按
期考試務使理數兼通有裨
國家億萬年曆典之用奈何官微俸薄陞轉無階窶
貧有慮以故鼓勵不前難期成效其滿官據五官
正屯主祜等呈稱欽天監原無滿洲官員職等於
部院衙門俸深年久因曉漢文陞入本監原非通
曉天文曆法
題授今六部大小衙門滿洲官員盡皆按旗陞轉惟
職等十有餘員六年加俸二級不與陞轉情實可
矜等情其漢官雖久經習業然品秩既卑俸祿益
薄上之無功名陞轉之望下之有妻子啼饑之苦
即有聰敏之資志日消於衣食何能精業臣以爲
滿官原係按旗陞轉之官合無仍照舊例與以陞
轉各衙門則滿員無偏枯之嘆矣至於漢官似應
一體邀
恩升轉或
賜量加品級品加則俸增庶小臣之日夜勤勞以趨
國事者亦得沾蘇息之恩而可藉手以報
朝廷矣又本監天文生輪日講肄更番測候勞苦困頓
且每年進曆例有頂帶伏乞
勅部議復頂帶以鼓趨向則臣黽勉以求作人圖報
皇上之微忱庶幾有濟也緣係陳請事理貼黃難盡仰
乞
皇上俯賜全覽
勅部議復施行爲此具本親齎謹具奏
聞
康熙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奏本月二十七日奏
旨該部議奏
康熙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禮部題本
禮部
題爲曆法賾奧需材俸薄難以鼓勵仰祈
聖恩破格作養以光
大典以勉後效事禮科抄出治理曆法南懷仁奏前事
內開康熙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奏本月二十七日
奉
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七月二十八日到部該臣等
議得據治理曆法南懷仁疏稱滿官原係按旗陞
轉之官合無仍照舊例與以陞轉各衙門則滿官
無偏枯之嘆矣至於漢官亦應一體邀
恩陞轉或
賜量加品級本監天文生每年進曆例有頂帶並乞
議覆頂帶以鼓趨嚮等語查滿漢官陞轉加級事
隸吏部應請
勅下吏部議覆查得會典並無定有天文生頂帶順治
二年定例舉人生員外郎耆老定有頂帶天文生
並未定有頂帶今欽天監天文生請給頂帶之處
無容議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康熙九年八月十一日題本月十四日奉
旨天文生應否給與頂帶著會同吏部議奏欽此欽遵
於本月十五日到部該臣等會議得查會典內並
順治二年所定之例舉人生員外郎耆老等令服
頂帶其天文生並無令服頂帶之例所請天文生
頂帶無容再議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康熙九年九月初七日題本月初九日奉
旨天文關係重大不可不鼓勵習學伊等應給何品頂
帶著再議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十日到部該
臣等會同再議得先該臣等二部具題內開會典
及順治二年所定之例舉人生員外郎耆老等令
服頂帶其天文生並無令服頂帶之例所請天文
生頂帶無容再議等因具題奉
旨天文關係重大不可不鼓勵習學伊等應給何品頂
帶著再議具奏欽此查得欽天監天文生陞轉博
士博士係從九品今天文生進曆之日許服九品
頂帶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
康熙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題本月三十日奉
旨天文生議止於進曆之日服頂帶不合著給與從九
品頂帶照例補用
康熙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南懷仁奏本
欽天監治理曆法臣南懷仁謹
奏爲曆法天文已復
世祖垂憲兄屬精習成材被陷流徙伏乞代題仰籲
皇恩俯賜赦回以勷厥用事據本監博士鮑英華鮑選
呈前事內稱胞兄鮑英齊荷
國厚恩歷陞本監司曆效忠守法臨履冰兢闔監官
員共聞共見禍遭亡賴積棍楊光先倚恃權奸妄
變
世祖成法欺世盜名濫竊監正之職凡本監各官精通新
法能專其事者盡遭陷害有至於正法者有流徙者
有革職者痛兄英齊止因精習新法觸迕光先遂視
爲仇讎不置兄於死不已於是捏稱職兄受紙行王
永柱之賄以作餽伊之禮朦朧題參及下部鞠審永
柱三訊三刑仰天抵死無跡可認已經回
奏無奈棍先權勢燻灼見覆
奏招由盡屬子虛自知誑疏罔
上惟恐反坐遂調別司復審又因永柱足脛潰腐刑不
能忍於再四以故違心屈認餽兄銀貳拾兩冀免
一時之死至稱餽伊銀拾貳兩實無其事特棍先
欲加之罪耳比兄見永柱之認乃事之大者既已
屈供成招則知誣枉之罪不能免於奸黨之阱故
於餽先禮銀之小節不必再辯蓋恐觸其嚴刑徒
受苦於無用之地亦即隨口應認聽其胡盧提以
成獄耳向使兄罪果當其實亦當援天文生犯罪
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照例問罪仍在本監應役
之典況兄本非罪爲棍先之所誣乎今查本監官
員凡受光先之誣陷而至死者俱蒙
皇恩賜祭以卹冤魂其有無辜革職者盡獲邀
恩起復以昭誣枉獨兄英齊遭先陷阱未蒙昭雪尚在
流徙地方今天文曆法諳練者少兄係精習成材
竄非其罪伏乞代題仰邀
聖恩憐察奸邪之陷害
准賜赦回不惟兄冤得白職等亦感佩無既矣等情到
臣該臣看得天文曆法係人間僻學精習者難得
與別衙門官員不同鮑英齊原屬精習之人在監
效職二十餘年能專其事具有成績嗣因楊光先
變行舊法之時凡屬諳練新法者意在剪鋤盡淨
英齊所習原係新法光先見其迕己亦借端參革
流徙查本監官員凡受光先之誣陷者俱蒙
聖鑒開釋鮑英齊事亦在誣陷之中情實可矜今據鮑
英華等具情前來臣從曆法天文需人起見故敢
冒瀆
聖慈伏乞
睿鑒施行緣係據情陳請事理字稍逾格統祈
鑒原爲此具本親齎謹具奏
聞
康熙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奏七月初二日奉
旨該部察議具奏
康熙十年七月十二日禮部題本
禮部
題爲曆法天文已復
世祖垂憲兄屬精習成材被陷流徙伏乞代
題仰籲
皇恩俯賜赦回以勷厥用事該臣等議得據欽天監治
理曆法南懷仁疏稱鮑英齊在監效職二十餘年
原屬精習能專其事之人具有成績嗣因楊光先
變行舊法之時凡向諳練新法者意在剪鋤盡淨
英齊所習原係新法光先見其迕己亦借端參革
流徙等語查鮑英齊等原係刑部議罪仍應請
勅刑部查議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
康熙十年七月十二日題本月十四日奉
旨依議
康熙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禮部題本
禮部
題爲曆法天文已復
世祖垂憲兄屬精習成材被陷流徙伏乞代題仰籲
皇恩俯賜赦回以勷厥用事禮科抄出該臣部題前事
內開禮科抄出刑科外抄刑部尚書莫落等題前
事內開刑科抄出禮科外抄禮部尚書祁徹白等
題前事康熙十年七月十二日題十四日奉
旨依議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八日到部該臣等議得禮
部疏稱據欽天監治理曆法南懷仁疏稱鮑英齊
在監效職二十餘年原屬精習能專其事之人具
有成績嗣因楊光先變行舊法之時凡屬諳練新
法者意在剪鋤盡淨英齊所習原係新法光先見
其忤己亦借端參革流徙等語查鮑英齊等原係
刑部議罪仍應請
勅刑部查議等因具題前來案查康熙五年八月內楊
光先疏參鮑英齊將買造曆紙張侵克紙鋪人王
永柱銀二十兩臣部審問時鮑英齊招認受銀二
十兩是實故此照伊所認口供將鮑英齊依官犯
贓十兩以上例責四十板並妻流徙寧古塔議復
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應無庸再議今據南懷仁疏稱鮑英
齊原屬精習能專其事之人事隸禮部仍應請
勅禮部議可也等因康熙十年八月初十日題十二日
奉
旨依議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五日到部該臣等議得刑
部疏稱鮑英齊將買造曆紙張侵尅紙鋪人王永
柱銀二十兩緣由依官犯贓十兩以上例責四十
板並妻流徙寧古塔在案應無容再議今據南懷
仁疏稱鮑英齊原屬精習能專其事之人事隸禮
部仍應請
勅禮部議等語查得南懷仁雖疏稱鮑英齊在監效職
二十餘年原屬精習能專其事之人臣從曆法天
文起見等語但鮑英齊係職官犯贓流徙且英齊
流徙以來曆日事務並未遲誤據此南懷仁所奏
無容議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康熙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題本月三十日奉
旨欽天監人員被楊光先參處的著通行逐一察明並
議奏欽此欽遵於九月初一日到部隨行吏刑二
部及欽天監將楊光先參處人員逐一查明去後
續據欽天監將楊光先參處人員開明呈送外吏
部於九月十六日刑部於九月二十一日將原議
案卷移送臣部查閱前來逐一查楊光先前首告
題參處過人員及干連處過人員有於康熙八年
議政王等會議給還原官者有未還原官者有雖
還原官未還原蔭家產者除已故左監副周胤見
任博士劉必遠李光宏黃昌司爾珪靈臺郎黃鞏
五官保章正張問明殷鎧已還原官及監正馬祜
監副馬郎古宜塔喇等罰俸已結俱行不議外該
臣等議得用洪範五行選擇日期之湯若望李祖
白等俱屬冤枉已經給還原官子弟內有官員監
生者亦俱開復惟杜如預楊弘量及宋可成之弟
宋可立湯若望義孫湯士弘四人未經議及但伊
等同案處過人員俱已開復杜如預等四人原官
原蔭似應給還相應交與吏部議又李祖白宋可
成宋發朱光顯劉有泰劉有慶賈良琦七人家產
入官之處亦未議及但李祖白等既以冤枉給還
原官取回子弟伊等家產似應給還應交與刑部
議臧餘慶雖係欽天監參送降級休致但稱被楊
光先勅令取保授時曆法不從借端參處等語臧
餘慶似應給還原官仍應交與吏部議郝本純張
化鳳已經病故應無容議歐繼武雖稱爲較正選
擇光先怒其迕己借端勒令休致但歐繼武原係
自稱年過七十病發嘔血具呈欽天監滿漢堂官
解任歐繼武亦應無容議畢𤥭器因係特差買紙
官員庫中錢糧並不詳查紙價以致鋪家得庫銀
二百兩利息削去加級紀錄亦無容議至於鮑英
齊雖據南懷仁疏稱原屬精習能專其事之人鮑
英齊係職官犯贓流徙應仍照前議但查會典開
載欽天監天文生犯該充軍果係習業已成能專
其事者照例問斷充軍仍在本監應役等語今鮑
英齊既稱原屬精習能專其事之人似應比照天
文生之例取回該監辦事但係刑部審擬之案律
例俱在刑部相應交與刑部議再查此案因逐一
查明議奏限內難完已經題明寬限在案相應一
並題明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康熙十年十月十六日題十一月初二日奉
旨依議欽此該臣等議得除杜如預等四人之處應聽
吏部議外禮部疏稱李祖白宋可成宋發朱光顯
劉有泰劉有慶賈良琦等七人家產入官之處亦
未議及但李祖白等既以冤枉給還原官取回子
弟伊等家產似應給還應交與刑部議其鮑英齊
既稱原屬精習能專其事之人似應比照天文生
之例取回該監辦事但係刑部審擬之案律例俱
在刑部相應交與刑部議李祖白等子弟既經復
還原職品級其房產財物應移咨該部衙門照數
取給李祖白等子弟收領再查楊光先疏參鮑英
齊侵尅紙鋪人王永柱銀二十兩臣部審問時鮑
英齊招認受銀二十兩是實故此照依所認口供
將鮑英齊依官犯贓十兩以上例責四十板併妻
流徙寧古塔議復奉
旨依議欽遵發
遣在案今據禮部疏稱鮑英齊原屬精習能專其事之
人似應比照天文生之例取回該監辦事等語查
律內天文生有犯徒流罪者杖一百余罪收贖等
語應將鮑英齊並伊妻取回交與該監可也臣等
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
康熙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題本月二十三日奉
旨依議
康熙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南懷仁奏本
欽天監治理曆法臣南懷仁謹
奏爲曆典之頒行大定奸民之藐
旨宜誅伏祈
宸嚴亟正亂法之罪以杜群邪以重
國是事竊惟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曆則曆者固帝
王敬授之大權非愚賤所得進而參其說者也我
大清定鼎之初洞鑒大統之訛簡用新法屢經院部大
臣公同測驗奉有新法密合天行盡善盡美見今
定造時憲新曆頒行天下宜悉依此法爲準又新
曆密合天行已經頒用這所進曆書考據精詳理
明數著著該監官生用心肄習永遠遵守仍宣付
史館以彰大典之
旨遵行二十餘年毫無差謬自楊光先變亂成法矯用
授時三四年內凡所推算求一事之合乎天而不
可得曆典大壞故於康熙八年正月內奉
旨差大臣二十員公同測驗屢經
議政諸王貝勒貝子大臣九卿科道會議具題南懷
仁所算逐款皆符又推算九十六刻之法既合天
象自康熙九年起應將九十六刻之法推行一應
曆日俱交與南懷仁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是則曆法已晦而復明
國是已搖而復定將奉茲寶曆傳之無窮夫豈得而
訾議之哉頃者見有江南吳縣奸民楊燝南捏造
真曆言一書妄肆譏刺
欽定之成曆其立說大率剿撮類書中語汗漫不中肯
綮如歲差四餘飛灰置閏節氣百刻等項又皆拾
楊光先之唾餘凡此業已屢經大臣公同測驗臣
向所辯論具在會議案內可查也總之楊燝南本
江湖無賴行險僥倖其所用心不過踵楊光先之
故智藉徑以希進用故布散其書冀惑當塗之聽
實無一能也竊思
國家之實曆創制於
祖宗釐定於
天子燝何人斯乃敢起而議其短長也邪夫曆典關係
朝廷之大政楊光先亂之於前爲傷於
國體者既不少矣今復有奸宄細民如楊燝南又私
訐於其後則是
朝廷釐定之曆典忽是之而又忽非之終不能取快於
悠悠之口而一代之大經大法直同兒戲矣臣愚
以爲亂法之楊燝南不置之重典則後來尤而效
之者且日至而未有止也豈所以昭畫一之法而
垂於永久乎臣從
國體起見合將楊燝南所捏造之書真曆言一併進
呈
御覽伏冀
皇上勅部處分緣係指參撓亂曆典情由字逾常格統
祈
鑒宥施行爲此具本謹具奏
聞
右 謹 奏
聞
康熙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奏二十六日奉
旨據奏楊燝南造刻私書撓亂曆法殊干法紀著該部
嚴拿審擬具奏書併發
康熙十一年閏七月十六日五人題本
欽天監監正臣宜嗒喇治理曆法臣南懷仁監副
臣安泰左監副臣李光顯右監副臣劉蘊德謹
題爲請
旨事據西儒恩禮格呈稱禮格原住山西太原府絳州
二堂康熙四年八月內奉
旨往粵所有天文曆法書籍儀器等項俱存二堂之內
今應搬取來 京應用且二堂房宇照管無主亦須
令人居住看守理合請假數月給文往晉等情到
臣臣等看得西儒恩禮格呈稱有天文曆法書籍
儀器等項在晉又二堂房宇照管無主呈請前往
搬取安頓等語相應准其前往爲此謹題請
旨
康熙十一年閏七月十六日綠頭牌具題本日奉
旨依議
康熙十一年閏七月二十一日禮部欽奉
禮部爲欽奉
上諭事康熙十一年閏七月二十日奉
上諭著取廣東香山嶴有通曉曆法徐日昇照湯若望
具題取蘇納例速行兵部取去此去同南懷仁下之
人一同去爲此傳諭禮部欽此欽遵到部差本部五
品主事錫忒庫七品筆帖式加一級禪布珠欽天
監衙門治理曆法南懷仁下鄒立山龐大良前取
徐日昇伊等於本日起身所騎驛馬沿途口糧照
常給發併差官一員路上護送兵丁相應給發爲
此合咨
兵部煩爲查照施行須至咨者
康熙十一年閏七月二十一日
康熙十一年八月刑部移疏
刑部爲曆典之頒行大定奸民之藐
旨宜誅伏祈
宸嚴亟正亂法之罪以杜群邪以重
國是事山西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欽天
監治理曆法南懷仁題前事等因康熙十一年七
月二十二日題二十六日奉
旨據奏楊燝南造刻私書撓亂曆法殊干法紀著該部
嚴拿審擬具奏書併發欽此欽遵抄出到部該本部
議得楊燝南雖供因曆日舛錯我在通政司說曆
日舛錯寫
奏疏要求代題具呈通政司批此事屬禮部之事我
因此在禮部控告這真曆言之書我欲進呈
御覽我獨自造並無與我同夥造的人等語據欽天監
治理曆法南懷仁
奏疏內稱因曆法大壞奉
旨差大臣二十員公同測驗屢經議政諸王貝勒貝子
大臣九卿科道會議具題南懷仁所算既合天象
一應曆日俱交與南懷仁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茲寶曆傳至無窮夫豈得而訾議之
哉頃者見在奸民楊燝南捏造真曆言一書妄肆
譏刺定曆今將楊燝南所造之書真曆言一並進
呈
御覽奉
旨據奏楊燝南造刻私書撓亂曆法殊干法紀著該部
嚴拿審擬具奏書併發欽此查律私習天文者杖一
百等語據此楊燝南應杖一百折責四十板其楊
燝南私刻真曆言書併板燒毀可也等因康熙十
一年閏七月二十二日題二十七日奉
旨據楊燝南供稱曆日舛錯今年立春立秋閏月差了
等語有何憑據應差大臣科道等官驗看其應差職
名禮部開列具奏欽此抄部送司奉此相應移咨案
呈到部擬合就行爲此合咨
貴部煩爲查照欽遵
旨內事理施行須至咨者
康熙十一年八月 日
康熙十一年九月刑部題本
刑部
題爲曆典之頒行大定奸民之藐
旨宜誅伏祈
宸嚴亟正亂法之罪以杜群邪以重
國是事刑科抄出刑部題前事奉
旨這所引條陳時務律未協著再議具奏欽此該臣等
覆議得大學士圖海等會議疏稱楊燝南並不知
曆法妄圖僥倖因此所稱差錯之處無憑測驗其
楊燝南並不知測驗飛灰等事任意造刻真曆言
書擾亂定曆妄稱立春立秋閏月俱錯捏指古書
巧飾殊干法紀相應交與刑部嚴加議罪前來臣
等將楊燝南比照凡不係本職而條陳時務詐妄
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律等因具題奉
旨這所引條陳時務律未協著再議具奏欽此臣等查
得楊燝南真曆言內寫俱論天文曆日之語查律
文內載不係天文生私習天文者杖一百等語又
查得凡僞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爲首雕刻者斬
監候等語將楊燝南引私習天文律似屬太輕擬
僞造曆日律又無僞造曆日難引此律亦無相合
別條律例可引但楊燝南伊身非係天文生而任
意造刻真曆言書稱今時曆日舛錯呈通政司代
題臣部故比引凡不係本職而條陳時務詐妄不
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律今楊燝南相應仍比照
前擬律杖一百折責四十板徒三年其楊燝南私
自所刻真曆言書並板俱燒毀可也臣等未敢擅
便謹題請
旨
康熙十一年九月 日奉
旨依議
康熙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禮部題本
禮部
題爲曆典之頒行大定奸民之藐
旨宜誅伏祈
宸嚴亟正亂法之罪以杜群邪以重
國是事禮科抄出禮部題前事奉
旨著圖海李霨杜立德哈占達都虎郭廷祚宋德宜傅
達禮熊賜履及本內所開九卿科道等官會同驗看
欽此該臣等會同議得據楊燝南供稱今年立春立
秋閏月各節俱錯有各書坊刻本憑據每節或前
或後參差不齊必得飛灰曆法節氣始明曆法我
從書上細推聖人也不過述而不作七政四餘也
有一定度數可考書上行度也都算過但從未到
渾天儀前測驗就是飛灰也不敢家裏私造飛灰
堂並無別項驗看憑據也不必同南懷仁驗看書
上所有我照書上供稱等語據此楊燝南並不知
曆法妄圖僥倖因此所稱差錯之處無憑測驗其
楊燝南並不知測驗飛灰等事任意造刻真曆言
書擾亂定曆妄稱立春立秋閏月俱錯捏指古書
巧飾殊干法紀相應交與刑部嚴加議罪可也臣
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
康熙十二年八月十八日題二十日奉
旨依議
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工部題本
工部
題爲儀器工完事據管工員外郎翁英等冊開康熙
八年十月內公同治理曆法南懷仁鑄造觀象臺
銅儀器六件並造週圍生鐵柵欄所有用過銅斤
物料匠夫工價數目造冊到部該臣等查得觀象
臺鑄造銅儀器六件週圍生鐵柵欄除戶部取用
金葉銅鐵黃蠟松香等項不算價值外臣部自康
熙八年十月內題請鑄造銅儀器用過物料匠夫
工價銀七千四百八十四兩七錢三分又十年三
月內因鑄造銅儀器需用物料不足題請添給物
料匠夫工價銀三百七十九兩四錢四分又十一
年四月內題請鑄造生鐵柵欄需用煤炸生鐵匠
夫工料銀三千四百五十四兩九錢零以上銀兩
俱於年終造冊奏銷在案又康熙十二年正月內
題請鍍金星工價銀五十一兩三錢又因鑄造柵
欄物料不足添給煤炸生鐵匠夫工價銀六百五
十六兩九錢八分零應俟十二年終造冊奏銷以
上造過儀器並柵欄通共用銀一萬二千零二十
七兩三錢零其黃道儀等器六件並週圍柵欄俱
經造完安設觀象臺上臣等會同南懷仁驗明俟
命下之日交與欽天監訖謹此題
知
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具題本月二十一日
奉
旨依議